《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生效

《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于2015年4月14日生效。该公约规定了船舶所有人的严格责任,船舶所有人有义务对公约区域内被认为具有危险的船舶残骸进行定位、标记和移除。对于3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需要安排符合公约要求的保险或其他形式的财务担保,该公约还赋予缔约国对保险公司直接采取行动的权利。

该公约通过提供一套统一的国际规则来及时有效的清除位于一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或相当于200海里区域的残骸,填补了现有国际法律框架的一个空白。该公约还包含了一项条款,允许缔约国“选择加入”某些适用于其领土包括领海的条款。

《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中的条款包括:

  • 船长或营运者有责任向“受影响的国家”报告会导致残骸的海上事故,受影响的国家有责任警告船员和国家关注自然和残骸的位置,受影响的国家还有责任采取所有可行措施来定位残骸;

 

  • 确定船舶残骸带来的危害标准,包括残骸所处水深、邻近的航线、交通密度和频率、交通类型和港口设施的脆弱性。环境标准比如溢油或货物泄露导致的环境危害也包括在内;

 

  • 促进船舶残骸清除措施包括清除有害残骸的权利和义务,船舶所有人有责任清除残骸,受影响的国家可能进行干涉;

 

  • 船舶所有人负责承担定位、标记和清除残骸所产生的费用—要求注册的船舶所有人购买强制性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来确保承担公约规定的责任

 

  • 解决争端

 

截止2015年4月14日,该公约缔约国有:安提瓜和巴布达、保加利亚、刚果、库克群岛、丹麦、德国、印度、伊朗、利比里亚、马来西亚、马绍尔群岛、摩洛哥、尼http://cimrc.shmtu.edu.cn/wp-admin/media-new.php日利亚、帕劳和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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