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极地地区从事贸易的船舶将必须严格遵守针对南北极恶劣条件的安全和环境条款,在极地水域船舶航行安全规则(极地规则)和相关的MARPOL公约修正案通过后,IMO的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使极地规则成为强制性规则。
MEPC 68次会议于2015年5月11-15日在IMO总部伦敦召开。
极地规则覆盖了在两极周围水域航行船舶的设计、建造、设备、操作、培训、搜救和环境保护有关事宜的整个范围。
新通过的环境条款覆盖了:
- 防止油类污染:禁止从船舶向海洋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燃油箱必须与外壳分开;
- 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禁止向海洋排放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混合物;
- 防止污水污染:禁止排放污水,除非符合MARPOL公约附则 IV和极地规则的要求;
- 防止垃圾污染:限制垃圾排放,并且只允许按照MARPOL公约附则V和极地规则的要求。
在2014年12月MSC通过了极地规则安全相关要求和相关修正案之后,环境条款的通过使得极地规则在SOLAS公约下成为强制性规则。完整的极地规则,包括安全相关和环境相关的要求预计将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极地规则将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新船。在此日期之前建造的船舶将要求通过第一中间期检验或换证检验来满足极地规则相关要求,两者之中以在2018年1月1日后先发生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