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加入《船舶回收公约》

IMO关于安全和环保船舶回收的条约又取得突破性进展。日本成为第十个“香港公约”缔约国。该公约涵盖船舶的设计、建造、运营、维护、以及船舶回收的准备工作,旨在不影响安全和船舶运营效率的情况下,促进安全和环保回收工作。

该条约要求船舶必须携带专门的有害物质清单。船舶回收场需要提供“船舶回收计划”,根据每艘船详细情况和库存情况,该计划要具体针对每艘待回收的船舶,具体说明每艘船舶的回收方式。

日本驻联合王国大使兼日本常驻IMO代表H.E. Koji Tsuruoka于IMO伦敦总部会见了IMO秘书长林基泽(3月27日),以交存加入书。

为提高国际上对“香港公约”早日生效的重要性认识,日本国土交通省(MLIT)与IMO秘书处将合作举办一场关于“船舶回收”的国际研讨会,以促进“香港公约”早日生效。研讨会将于2019年5月10日在英国伦敦的IMO总部举行。该研讨会将讨论如何促进可持续的船舶回收以及如何推动“香港公约”早日生效。

“香港公约”的缔约国有:比利时、丹麦、法国、日本、荷兰、挪威、巴拿马、刚果共和国、塞尔维亚共和国和土耳其。这些国家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约23.16%。在过去十年中,缔约国的年度船舶回收总量为1,709,955总吨,即同一国家商船运输吨位的0.57%。“香港公约”将在满足下列条件后的24个月后生效:1、不少于15个国家缔结本公约;2、缔约国商船吨位总量不得低于世界商船运输总吨位的40%; 3、过去十年中缔约国的最大年度船舶回收总量不低于缔约国合计商船的总吨位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