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回收需要《香港公约》

自2009年5月IMO通过《香港国际安全和无害环境回收公约》十年后,自愿加入情况取得良好进展,但该条约需生效方能得到广泛实施。“我敦促尚未加入会员国尽早批准该公约,以使其尽快生效,”IMO秘书长林基泽在一次主题为“望《香港公约》早日生效”的船舶回收国际研讨会(5月10日)上发言时如是表示。该研讨会由日本基础设施、运输和旅游部(MLIT)与IMO秘书处合作举办。

来自业界和国家当局(包括船舶回收国)的发言人正于此次研讨会展开讨论,旨在强调如何促进船舶的可持续回收,并讨论推动《香港公约》早日生效的必要条件。

《香港公约》涵盖了船舶的设计、建造、运营、维护以及船舶回收的准备工作,以在不影响船舶的安全和运行效率的同时促进安全和无害环境的回收。根据该条约,船舶必须携带特定于每艘船的有害物质清单。船舶回收场需要提供针对每艘待回收船舶的“船舶回收计划”,并根据其详细情况和清单具体说明每艘船舶的回收方式。

林秘书长强调了IMO已开展的工作,即制定和协助实施的准则,开展一系列提高对其认识的研讨会、培训和类似项目,以帮助培养船舶回收国的能力,并为尚未批准或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创造条件。值得一提的是,正在进行的由挪威政府资助,IMO、孟加拉国政府和巴塞尔、鹿特丹和斯德哥尔摩公约秘书处共同实施的“孟加拉国安全和环境无害的船舶回收”(SENSREC)项目已处于第二阶段,重点是建设国家的机构能力和实施基于第一阶段的培训材料。与此同时,日本政府一直在与利益攸关方合作,以改善南亚的船舶回收现状。

迄今为止,已有11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香港公约》:比利时、刚果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法国、日本、荷兰、挪威、巴拿马、塞尔维亚和土耳其。这11个国的总体商船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23%,其总体船舶回收量约为160万总吨(约占11个缔约国商船总吨位的0.56%)。公约的生效需要15个国家的加入,40%的世界商船且其船舶回收量不低于这些缔约国商船总吨位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