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船舶回收知识和最佳实践

IMO的《安全及无害环境船舶回收条约》,即《香港公约》的全球适用将对环境问题和该领域工人的安全事宜大有裨益。
中国是主要的船舶回收国之一,其一直在发展船舶回收设施,以确保符合《香港公约》对环境和职业健康及安全方面的规定。
7月23日至25日,在于舟山举行的IMO船舶回收和《香港公约》研讨会上,中国与孟加拉国政府和船舶回收行业的代表分享了中国经验。
该活动包括为期一天的探讨船舶回收规例、实践以及《香港公约》的研讨会。随后参观了舟山长宏国际船舶回收有限公司—一家按照国际和国家法规和准则建造、修理和回收船舶设施的公司;随后参观了舟山纳海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参观了对其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进行废物管理的流程。
此次活动由中国海事局主办,这是IMO与孟加拉国的政府共同执行的第二阶段(senrec)项目,即在孟加拉国安全无害地回收船舶的框架内进行的知识交流的一部分。SENSREC计划旨在促进批准和有效执行《香港公约》,以确保在孟加拉国回收安全无害环境的船舶。
该研讨会由IMO和中国水运协会联合举办,由中国水运研究中心和相关利益方协助进行。
“香港公约”的缔约国有:比利时、丹麦、法国、日本、荷兰、挪威、巴拿马、刚果共和国、塞尔维亚共和国和土耳其。这些国家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约23.16%。在过去十年中,缔约国的年度船舶回收总量为1,709,955总吨,即同一国家商船运输吨位的0.57%。“香港公约”将在满足下列条件后的24个月后生效:1、不少于15个国家缔结本公约;2、缔约国商船吨位总量不得低于世界商船运输总吨位的40%; 3、过去十年中缔约国的最大年度船舶回收总量不低于缔约国合计商船的总吨位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