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秘书处正在出席一系列会议,这些会议旨在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制定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生物多样性,即”BBNJ”。第三届政府间会议(IGC)于8月19日至30日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
本届会议是一系列会议中的第三次会议,第四次会议(也是最后一次)将于2020年上半年举行,本届会议正在讨论条约草案。IMO代表正在出席关于区域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估、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以及交叉问题的全体会议和工作组。IMO在拟订《北海道协定》的整个过程中,通过筹备阶段以及政府间小组,一直在为谈判国家提供资料和协助,以便拟订新的文书。
通过50多个具有全球约束力的条约,IMO在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航运规则方面积累了经验,以确保航运对海洋的可持续利用。通过一套完善的船旗国、沿海国和港口国控制制度,IMO的规章在全世界得以执行。许多IMO措施积极为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其中包括《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和《国际压载水管理公约》,旨在防止潜在的入侵水生物种的转移以及《伦敦公约和协议》规范海上倾倒废物。IMO已经采取了许多保护措施—包括在指定的敏感海域(PSSAs)内外以及在特殊区域和排放控制区域,所有船只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包括严格的操作排放规则、需要避免的区域以及其他船舶航线系统,也包括那些旨在让船舶远离鲸鱼繁殖地的系统。IMO极地规则对在北极和南极作业的船是强制性的。IMO还发布了关于“保护海洋生物免受水下船只噪音影响”的指导意见。
2019年6月,新加坡政府间会议主席Rena Lee女士在伦敦IMO总部举行的一次活动上向IMO成员国代表发表讲话,以提高人们对BBNJ文书与IMO任务之间相互作用的认识。 IMO秘书处还向成员国进行了关于IMO任务授权的BBNJ文书草案相关条款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