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船舶温室气体减排会间工作组第6次会议在提高船舶能效方面取得的进展

国际海事组织(IMO)船舶温室气体减排的会间工作组第六次会议(ISWG-GHG6)于2019年11月11-15日在英国伦敦召开,来自近70个成员国以及UNFCCC,欧洲委员会,阿拉伯国家联盟和近30个其他非政府组织代表出席了会议。会上重点讨论的议题包括进一步审议提高现有船舶运行能效的具体建议,以便拟订《MARPOL公约》附则VI第4章修正草案和相关导则。

结合IMO船舶温室气体减排的初步战略和《巴黎协定》的要求,船舶温室气体排放必须尽快达到峰值,并在2023年之前进一步采取强制性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使国际航运达到在2030年碳强度至少降低40%的目标。

会议认为,基于目标的措施是最佳选择,因为这可以让船东能够灵活选择最适合其情况的减排解决方案。但在短期内,可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充。在中期和长期内,为船舶运输提供创新和使用的替代燃料必不可少,也是制定短期措施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IMO已经实施了强制性的技术和营运措施,例如新船的能效设计指数(EEDI)和所有船舶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以提高船舶的能效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会议同意将基于目标的措施分为技术和运营两种方式进行推进,并着重关注以下内容:

01分类/筛选

基于目标的技术方式和运营方式的关键要素都是制定一个目标或一项标准、方法论、计算以及合规性。但目前尚未就这些要素达成共识

02以数据为依据的目标

以数据为依据的措施及其影响评估的重要性

03强制性目标特征描述

关于是否将基于操作目标的方法描述为具有强制性目标,会议尚未对此达成一致意见

04时间安排

IMO初步战略中指出,短期措施是指2018-2023年间可能“最终确定并达成一致”的措施,因此需要与IMO初步战略中的内容保持一致

05任命协调员/组织的工作

允许所有感兴趣的利益相关者提出建议

技术方式包括日本和挪威在文件ISWG-GHG 6/2/3中提出的对无实施EEDI的现有船舶也采用能效指标(EEXI);希腊和BIMCO分别在文件ISWG-GHG 6/2/4和ISWG-GHG 6/2/12中提出的对船舶设定发动机功率限制等。

运营方式包括丹麦等国在文件ISWG-GHG 6/2/11中提出为SEEMP下的船舶设定强制性碳强度降低目标;中国在文件ISWG-GHG 6/2/9提出了关于指标和评级机制的想法;CSC和法国分别在文件ISWG-GHG 6/2/13和ISWG-GHG 6/2/8中提出限制船舶运营速度,并进行了初步影响评估等。

最后,会议认为这两种方式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并且在采取任何温室气体减排的措施之前,应设法对各国的影响包括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影响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目前的措施缺乏明确的方法来设定其目标或评估其性能,因此,任何对船舶进行处罚的合规机制在现阶段都是不适合的。

参考文件:(IMO)MEPC 7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