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普敦协定》和渔船安全的技术简报

《开普敦协定》是由IMO主持下的一次外交会议上通过的,其中规定了渔船的设计、建造和设备标准,以及包括了旨在保护船员和观察员安全并为该行业提供公平竞争环境的规定。

该协定将在至少22个国家(合计有3600艘24米以上的渔船在公海作业)同意加入后的12个月后生效。截至目前,共计14个成员国批准了该协定。IMO正与其他国际机构、成员国和非政府组织合作,为该协定的全面生效而作出努力。

目前,批准该协定的14个成员国为:比利时、库克群岛、刚果、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冰岛、荷兰、挪威、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南非、西班牙。

此外,该协定涉及渔船建造、稳性和适航性、电气装置和机械、通信设备、消防和救生设备等内容。

协定中有关安全规定的概述

由船旗国主管当局对渔船进行定期检验。港口国主管当局也可对访问其港口的悬挂外国国旗的渔船进行检验。

· 救生设备、无线电设备、结构、机械和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且间隔不超过五年。

· 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应能提供检验详情。

· 如果船舶获得了豁免权,船舶经营人应准备一份豁免证书,并随船携带以供随时查验。协定的任何成员国可检查并认可证书。

· 船舶应保持水密性、风雨密性,坚固且稳定,即使在不利的条件下,如,冰和极端天气。

· 救生设备应随时可用且配备充足,并有适当的应急程序。

· 船舶应开展定期演习,包括所有船员和观察员。

· 船舶应配备无线电通讯设备,能够发送和接收搜救信息、遇险信号和所有其他相关的通信。· 船舶应能安全地导航并发送信号。

关于渔业的安全、环境保护和船员培训和权利的四大支柱

国际海事组织(IMO)《2012年开普敦协定》(尚未生效)

· 国际海事组织(IMO)《STCW-F渔船船员培训公约》(2012年生效)

· 国际劳工组织(ILO)《2007年渔业工作公约》(第188号公约)(2017年11月生效)

·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2009年旨在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的港口国措施协定》(PSMA)(2016年生效)

来源:https://safety4sea.com/cape-town-agreement-on-fishing-vessel-safety-a-technical-briefing/

https://safety4sea.com/imo-cape-town-agreement-ratification-to-ensure-fishing-vessels-saf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