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IMO一直致力于加强海难事故调查国际合作及相互承认的立法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决议。由于2008年之前出台的决议不具强制性,致使各国在海事调查方面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2008年5月,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4届会议通过了《海上事故和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推荐做法规则》(The Code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Recommended Practices For A Safety Investigation Into A Marine Casualty or Marine Incident)(以下简称:《事故调查规则》),并通过了相关的《SOLAS公约》修正案,使其具有强制性,为海上事故和事件的调查和分析提供了法律框架。
IMO《事故调查规则》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第一部分总则(第1~3章)、第二部分强制性标准(第4~14章)、第三部分推荐做法(第15~26章),其中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是强制性要求,第三部分是建议性要求。该规则已于2010年1月1日生效。
IMO《事故调查规则》的特点
01
明确了海事安全调查的独立性原则
《事故调查规则》明确海事安全调查的目的是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寻求事故调查的国际合作及调查方法在全球的统一,但不限制各国独自开展调查。相应的内容分成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做法两部分。强制性标准规定海事安全调查应独立于民事、刑事和以处罚为目的的行政调查。各国要保证调查人员进行公平、客观的调查,不受任何可能会影响调查结果的人员或组织的干涉。推荐做法部分也强调安全调查的目的仅在于保障海上安全,不在于分清责任和进行处罚。
02
明确了海员具有事故后保持沉默、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事故调查规则》强制性标准要求在任何时候都要保护船员权益,调查取证应尽可能避免留滞船员,尽早允许船员回船或返回其所在国。在从船员处获得证据时,应告知船员海上安全调查的性质和依据,并使其获得法律咨询,使其知晓:在海上安全调查后的任何诉讼程序中可能受到牵连的任何潜在风险;不自证其罪或保持沉默的任何权利;如果船员向海上安全调查提供证据,为防止证据的使用对其不利而对其提供的任何保护。
03
突出了一些强制标准
考虑到国际法和国内法对海事调查规定方面的不一致,《事故调查规则》突出了一些强制性标准,主要包括:要求船旗国必须对所有重大海难事故进行调查,如:死亡、船舶全损及严重的环境损害等;规定船旗国与其他实质利益国(特别是沿海国)协商实施海事调查;规定所有实质利益国都必须尽力配合海事调查国,海事调查国也应尽可能地为实质利益国家提供参与调查的机会;海事调查国应将每一重大海难事故的正式调查报告提交IMO;海事调查国应将正式海事调查报告向公众和航运界公开。但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并不意味着调查报告可用于除安全以外的其他目的。
04
提出了对海上安全调查的建议
《事故调查规则》推荐性的第Ⅲ部分明确了海上安全调查当局的责任,确立了独立自主、关注安全因果因素、优先调查、识别安全调查范围及国际合作六项调查的基本原则。还就海难事故和海上意外事故调查(除重大海难事故)、船旗国与个别实质利益国进行协议时应考虑的因素、非法干扰行为、通知当事人调查开始、统筹调查、证据收集、信息的保密性、保护证人和当事人、草案和最终报告以及海事再调查给出了建议性的指导。
IMO《事故调查规则》的强制实施,为各国开展海事调查提供了一个通用程序,明确了各成员国海事调查的责任与义务。
撰稿人:王德岭 上海海事大学副教授、船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