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海上倾倒废弃物及污染、损坏货物的规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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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的法规层出不穷,航运业也在努力解决海上倾倒废弃物的问题。以下为海上倾倒废弃物及污染、损坏货物的规定。


废弃物的处理



1. MARPOL

除用于船舶操作的物品外,其他涉及船员膳食和其他个人活动的废弃物及废弃物的处理方法在《73/78防污公约》中有明确规定。目前有关船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规定于2018年3月1日生效。该规定是在2016年10月28日由MARPOL 附则V修正案通过的。

MEPC 70核准的附则V修正案有两个主要组成部分:

1)增加了确定谷物以外的散货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的标准。

2)要求托运人向船长提供有关货物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的信息。

一般情况下,禁止船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然而,这一限制并不适用于某些经认证对海洋环境无害的废弃物。

经修订的附则V包括下列废弃物:货物残留物、用于清洗的水中的清洁剂和添加剂、衬垫和衬里材料、动物尸体、各类塑料、食物残渣、煮食用的热水、渔具、生活废物及其他标准类别的废物。

附件V修正案增加了货物残留物以及用于清洗废物的水中的添加剂和和清洁剂,并只允许此类对海洋环境无害的物质在距离海岸至少12海里处进行倾倒。

2. 伦敦倾废公约

《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通常被称为“伦敦倾废公约”)限制了从岸上、船舶或其他来源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该国际公约于1972年11月13日制定,1975年8月30日生效,限制船舶、海洋建筑物或飞机将源自海岸的废弃物倾倒入海以防止海洋污染,并限制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1996年11月7日,《1996年伦敦议定书》更新了1972年的《伦敦倾废公约》,对其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制,最显著的变化是增加了“预防性措施”的方法。

该办法适用于有理由认为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或某些其他物质可能产生有害影响的情况。即使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废弃物和有害影响之间的联系,也需要“适当的防御措施”。

此外,虽然《1972年公约》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向海洋倾倒废弃物,但1996年的《议定书》载有禁止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清单。

截至2018年11月,已有87个国家核准了《1972年公约》,51个国家核准了1996年议定书,该议定书已经过3次修订。1996年议定书和2006年修订的议定书均已生效。美国已核准了该公约,但尚未核准议定书。


海上倾倒污染或残损货物



1. 污损、残损货物倾倒入海的现状

目前在任何公约中都没有关于污染、残损货物处理的具体规定。通过对《防污公约》和《伦敦倾废公约》的严格解读,可得出这样的结论:船舶货物不是生活废弃物或与船舶操作有关的废料。这些废料可以归类为不必要的物品。因此,根据《海洋污染防治法》,船舶原则上不能在海上处理这些废料。

如果船舶货物倾倒入海是基于货物是船舶作业产生的废弃物的解释,则适用于《MARPOL公约》和《海洋污染防治法》。然而,原则上仍然禁止将任何船舶废弃物倾倒入海。

唯一例外的情况是一些在MEPC 62会议上认定为对海洋环境无害的废弃物。另一方面,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V规定,允许船舶在离海岸至少12海里处倾倒对海洋环境无害的货物残留物。

因此,有关货物残留物处理的决定取决于货物的类型。对海洋环境无害的货物残留物的标准是该货物是否具有“快速毒性、慢性毒性或健康有关的长期毒性”。

不过,目前并没有要求船员获取关于所载货物性质的信息。因此,将需要采取更多的行动,来为货物残留物建立一个明确的标准。

2. 污染、残损货物倾倒入海的适当措施

对于船上已被污染、损坏的货物,不能倾倒入海,唯一的办法是将其卸到陆地上。然而,《巴塞尔公约》又限制了废弃物的进出口。这意味着,受污或损坏的货物不能作为废料进行卸载。此外,《伦敦倾废公约》不允许船舶和其他运输方式在海上倾倒源自岸上的任何废弃物。因此,也不允许在海上处理污染或损坏的货物。


总之,船舶废弃物的处理必须基于所在政府机构和其他有关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按照指定的程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