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可依据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特权和豁免权总公约》,享有相关的特权和豁免权。IMO 于1959年1月16日就采纳适用于IMO的《专门机构的特权和豁免权总公约》附件12的决议,并于1959年2月12日交于联合国秘书长。1968年5月16日,IMO通过附件12的第一次修订文本的决议,并于1968年7月9日交于联合国秘书长。2001年11月22日,在与英国政府达成一致意见后,IMO 通过附件12的第二次修订文本的决议,即把特权和豁免权扩充至适用于各国常驻IMO 的代表和IMO 秘书处5个司长的职务。
目前,有49个IMO成员国接受附件12的1959年文本,39个成员国接受1968年的第一次修订文本,18个成员国接受2001年的第二次修订文本。我国只接受附件12的1968年的第二次修订文本。
01
《专门机构的特权和豁免权总公约》赋予的特权和豁免权
根据《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权公约》及其附件12(第二次修订文本)的规定,IMO 在组织本身、成员国代表、组织官员和职员、通行证等方面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权总结如下:
(1)IMO组织本身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权。财产和资产应享受对于任何方式的法律程序的豁免;房舍和档案不可侵犯,其财产和资产应免受搜查、征用、没收和其他任何方式的干涉;不受任何财政管制和财政条例的限制,资产、收入和其他财产应免除一切直接税,公用物品、出版物免除关税和进出口的限制;享受各种通信便利,包括使用密码和使用享有外交豁免权待遇的信使和优待的权利等。
(2)成员国代表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权。出席IMO所召集会议的各成员国的政府代表,在执行职务期间和往返开会住所的旅程中,应享有一系列特权与豁免,包括人身免受逮捕或拘禁,私人行李不受扣押,以代表资格发表的言论和所有的一切行为免受各种法律程序,一切文书和文件不受侵犯,有使用电码及经由信使或密封邮袋收发文件或信件的权利,以及其他各种在旅行、登记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便利或豁免等。
(3)IMO官员及职员的特权与豁免权。IMO 的职员分为一般职员、行政首长和专家三类。对于IMO一般职员,以公务资格发表的口头或书面的言论或所实施的一切行为豁免法律程序,其得自IMO的薪给和报酬免纳税捐,其本人连同其配偶及受扶养亲属豁免移民限制和外侨登记,享有给予使馆相当级位官员关于外汇便利的同样特权。发生国际危机时,其本人连同其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享有使馆相当级位官员在国际危机时同样的遣送返国便利,享有初次到达关系国就任时免纳关税运入家具及用品的权利。对于IMO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海上安全委员会秘书、行政司司长、法律及对外关系司司长、技术合作司司长、会议司司长和海洋环境司司长等行政首长,除享有一般官员的特权和豁免权外,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还享有依据国际法给予外交使节的同样特权、豁免、免除和便利。对于参加IMO工作或为IMO 执行特派任务的专家,在其执行任务的时间内,应享有免受逮捕和其私人行李不受扣押,在执行公务期间所发表的口头或书面的言论和所实施的行为豁免各种法律程序,享有负临时公务使命的外国政府官员关于货币和汇兑限制以及关于其私人行李的同样便利,享有不可侵犯为IMO工作而持有的一切文书和文件的权利,享有与IMO 通信使用电码以及经由信使或用密封邮袋收发文书和信件的权利。
(4)通行证的特权和豁免权。IMO职员有权依据联合国秘书长和IMO 的行政办法使用联合国通行证,IMO有颁发通行证的特权。公约各缔约国应承认并接受发给IMO职员的联合国通行证为正当有效的旅行证件。持有联合国通行证的IMO职员附有为IMO事务而旅行的证明书而提出的签证(在需要签证时)申请,应尽速处理,并给予旅行快捷的便利。对于虽非联合国通行证的持有人而具有为IMO事务而旅行的证明书的专家和其他人员亦应给予相关签证申请和旅行的便利。IMO的行政首长,为IMO事务而持有联合国通行证旅行时,应给予使馆相当级位官员所享有的同样旅行便利。
02
《1948年国际海事组织公约》赋予的特权和豁免权
《专门机构的特权和豁免权总公约》只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对于没有加入该公约的IMO成员国,应根据《1948年国际海事组织公约》附录II的要求,尽可能考虑《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权一般公约》的标准条款,给予IMO享有相应的特权和豁免权,即IMO 有在每个成员国的领土内享有实现其宗旨和行使其职能所必需的法律行为的权利;IMO 及其官员和职员,以及成员国代表、副代表和顾问,在每个成员国的领土内享受实现其宗旨和行使其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