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C 104会议概况

图片

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21年10月4日至8日召开了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104次会议的远程会议,以下为本届会议概况:

01


核准关于COVID-19船员换班危机的大会决议草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核准了IMO的大会决议草案,该决议整合与船员换班、获得医疗服务、“关键工人”指定和海员优先接种COVID-19疫苗等相关问题,以期在IMO第32届大会(2021年12月6日至15日)上通过。

关于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采取全面行动应对海员挑战的大会决议草案敦促成员国:

1)将海员指定为ʺ关键工人ʺ,以便利其上岸休假以及不受阻碍的跨境活动,并为此认可其相关证件;

2)考虑实施行业建议性的协议框架,以确保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船员的安全换班和旅行;

3)在国家COVID-19疫苗接种规划中,尽可能优先为海员接种疫苗;

4)鉴于海员应被指定为“关键工人”,且经常跨境旅行,考虑免除要求海员提供COVID-19疫苗接种证明作为入境条件的任何国家政策;

5)在船上或停靠港无法提供所需医疗服务时为需要紧急医疗服务的海员提供立即就医的机会以及医疗后送便利。

02


核准《COVID指南》 

MSC 核准了《发证主管机关、船旗国和港口国在COVID-19 大流行期间的船员培训和发证指南》。该指南载有因大流行而采取的特殊措施的建议做法,并概述了以下原则:不可抗力是暂时的,STCW缔约方应尽快恢复履行其在《STCW公约和规则》下的义务。

03


海盗和武装劫持船舶等海上非法活动

MSC核准了IMO大会决议A.1069(28)《关于防止和制止几内亚湾海盗和武装劫持船舶及非法活动》的更新草案。该决议已提交A 32会议,以期通过。经修订的决议草案将在决议草案的序言部分中,除其他编辑性修正外,还将引用“海盗”和“武装劫持船舶”的定义。

委员会注意到,2021年前6个月报告了83起海盗和持械劫持船舶事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全球减少了约23%。在此期间,受海盗和武装劫持行为影响最大的地区是西非(27),马六甲海峡和新加坡(23)以及南中国海(12)。2021年上半年,几内亚湾(西非)的事故数量比2020年同期减少了5起,约16%。

委员会注意到正在西印度洋和亚丁湾实施的经修订的《吉布提行为准则》。在IMO秘书处的支持下,该区域建立了强有力的治理框架来带头实施该计划,且目前为找寻区域解决方案已做好更充分的准备,以解决海事领域认知(MDA)方面的现有差距,并培养应对能力。

委员会要求成员国使用MSC.1/Circ.1333/Rev.1附录5的报告表格,继续向IMO秘书处(marsec@imo.org)报告海盗和武装劫持船舶事件,并邀请成员国考虑向IMO的西非和中非信托基金(WCA TF)提供财政捐助。 

04


核准国内渡船安全示范条例,

以期2022年通过 

委员会完成并核准了《国内渡船安全示范条例》推荐版,将于2022年4月在MSC 105上通过,并为下一步工作制定了更新计划。

《示范条例》草案提供了关于国内渡船安全的框架规定,以便纳入国家法律,涵盖了一系列问题,包括:发证、配员、安全管理、导航和通信设备以及救生设备。 

05


基于目标的造船标准(GBS)

考虑到关于整改IACS和DNV- GL(已更名为DNV)船舶建造规则不符合项的联合GBS审核报告,委员会同意审核员的建议,并确认在2018年第一次GBS维护审核和2019年DNV-GL再验证审核中发现的IACS船舶共同结构规范(CSR)不符合项已得到适当纠正。委员会确认,IACS CSR和DNV规则表明,该规则继续符合本组织散货船和油轮的基于目标造船标准。

委员会同意在闭会期间以通信方式审议本议题下的其余文件,以便在MSC105会议上审议将采取的行动。  

散货船和油轮的国际基于目标的船舶建设标准(“该标准”)描述了规则的目标并规定功能性需求,其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组织的散货船和油轮设计和建造规则或主管机关的国内法规,应符合SOLAS第II-1/2.27和II-1/3-10的定义。此外,该标准规定上述规则应经验证符合目标和功能性需求。 

对于已经过验证符合标准的主管机关认可的组织的船舶建造规则,通过定期GBS审核来验证。对于寻求首次验证其船舶建造规则符合GBS的认可组织或主管机关必须根据经修订的散货船和油轮基于目标建造标准符合性验证指南(决议MSC.454(100)),进行首次GBS审核。

下一次预定的GBS审核将在2022年初进行,届时将开始第一个为期三年的维护审核周期。

06


强制性文件修正案

MSC通过了:

1)关于货船水密门的《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附则B附件I(确定载重线的规定)第II章(干舷勘定条件)和第III章(干舷)修正案;以及

2)《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第2章(船舶残存能力和货舱位置)有关货船水密门的修正案。

修正案预计2024年1月1日生效。

07


 GMDSS的现代化——

核准SOLAS和相关文件的修正案

导航、通信和搜救分委员会(NCSR)对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进行全面审议后,MSC核准了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的修正案草案,以及现有相关文件的修正案。

修正案的目的是使GMDSS能够使用现代通信系统,同时取消携带过时系统的要求。 

修订《SOLAS公约》第II-1、第III、第IV和第V章的相关规定,并准备其他现有文件的相关和相应的修正案,是IMO特别是NCSR十年来注重细节工作的结果。

海上航行安全和生命安全依赖于综合卫星和地面无线电通信系统,以支持船对船、船对岸和岸对船的海上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一般称为GMDSS。《SOLAS公约》规定了GMDSS的强制性要求。   

MSC核准了以下修正案草案,以期在MSC 105通过:

1)SOLAS第II-1、III、IV和V章及其附录(证书);

2)1988年SOLAS议定书;  

3)1994和2000HSC规则;

4)1983和2008 SPS规则;

5)1979,1989和2009MODU规则。

此外,MSC原则上还核准了11项MSC决议草案和2项MSC通函草案,以期在MSC 105最后核准/通过,具体清单如下:

1)MSC决议草案关于“使用高频窄带直接印字电报发布和协调海上安全信息的系统性能标准”,修订和取代第A.699(17)号决议;

2)MSC决议草案关于“MF (NAVTEX)和HF接收海上安全信息及搜救相关信息的性能标准”,修订和整合了经修订的决议A.700(17)和MSC.148(77)决议;

3)MSC决议草案关于“为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提供无线电服务”,修订并取代经修订的决议A.801(19);

4)MSC决议草案关于“搜救雷达应答器性能标准”,修订和取代经修订的决议A.530(13)和A.802(19);

5)MSC决议草案关于“能够语音通信和数字选择性呼叫的船载甚高频无线电设备(VHF)性能标准”,修订了经修订的决议A.803(19);

6)决议草案关于“具有语音通信、数字选择性呼叫和接收海上安全信息及搜救相关信息能力的船载中频(MF)和中频/高频(MF/HF )无线电设施性能标准”,修订并整合了经修订的决议A.804(19)和A.806(19); 

7)MSC决议草案关于“能够发射和接收直接印字通信的Inmarsat-C船舶地面站的性能标准”,修订了决议A.807(19);

8)MSC决议草案关于“避免虚假遇险警报导则”,修订和取代了决议A.814(19);

9)MSC决议草案关于“救生艇便携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性能标准”,修订了决议MSC.149(77); 

10)MSC决议草案关于“无线电通信设备性能标准修正案(决议MSC.80(70))”;

11)MSC决议草案关于“用于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的船载综合通信系统(ICS)性能标准”,修订了决议A.811(19);

12)MSC通函草案关于“非《SOLAS公约》船舶参与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以及关于为非《SOLAS公约》船舶上的GMDSS操作员制定培训资料的指南”,并以通函MSC.1/Circ.803/Rev.1发布;和

13)MSC通函草案关于“根据全球海上遇险要求接收海上安全信息及搜救相关信息指南”。

08


认可日本区域导航卫星系统

委员会认可日本区域导航卫星系统准天顶卫星系统(QZSS)是世界无线电导航系统(WWRNS)的组成部分。

IMO在接受和认可用于国际航运的无线电导航系统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已认可全球定位系统(GPS)、全球卫星导航系统(GLONASS)、北斗卫星导航系统(BDS)、伽利略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和印度区域导航卫星系统(IRNSS)。SOLAS第五章要求所有船舶安装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或地面无线电导航接收机或用其他方式,以自动建立和更新船舶位置,以便在整个航程中随时使用。

09


关于自主船舶未来的工作-开发基于目标的文书 

委员会同意为海上自主水面船舶(MASS)制定一项基于目标的文书。在此之前,监管范围界定(RSE)已于2021年5月完成,RSE分析了相关船舶安全条约,以评估如何在国际上监管MASS。 

MSC在其2022-2023两年期议程和MSC 105临时议题中纳入了关于“开发基于目标的海上自主水面船舶(MASS)的文书”的新产出,目标完成年为2025年。委员会同意从MSC 105开始应重新设立MASS工作组。

已同意新产出的第一步工作将是完成路线图,委员会要求秘书长,连同秘书处,共同起草路线图,包括范围、步骤和时间,以及与其他IMO机构的协调工作,并将路线图提交MSC 105审议。

10


不安全的海上混合移民

委员会审议了一项建议,即通过一项MSC决议,重申各国政府有效和及时参与商船在海上营救移民的重要性。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原则上支持该决议草案,但将对这一敏感问题的进一步详细审议推迟到MSC 105进行,并请成员国向下届会议提出意见,以期届时完成该决议。

11


远程调查的新产出 

委员会在III分员会2022-2023年的两年期议程和III 8临时议题中纳入了关于“制定远程调查、<ISM规则>审核和<ISPS规则>验证的评估和应用指南”的新产出,目标完成年为 2024。

12


其他事项 

委员会:

1)通过了MSC关于“船载简化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s)性能标准修正案(经修订的决议MSC.163(78))”和“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s)性能标准修正案(经修订的决议MSC.333(90)号)”的决议; 

2)核准了经修订的《铱星临时安全服务手册》(MSC.1/Circ.1613/Rev.1);

3)核准了MSC通函关于“在船上安装和使用甚高频无线电通信设备有效性指南”(MSC.1/Circ.1460/Rev.3);

4)核准了MSC通函关于“无线电紧急定位信标(EPIRBs) 岸上维修导则(MSC.1/Circ.1039/Rev.1)和无线电紧急定位信标(EPIRBs) 年度测试导则(MSC.1/Circ.1040/Rev.2)”;以及

5)核准了MSC通函“关于蓄意干扰美国全球定位系统(GPS)和其他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