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IMO)一直在帮助太平洋岛屿地区的国家和区域将溢油响应、责任和赔偿定位为议程上的优先事项。
近期,IMO、太平洋区域环境规划署(SPREP)秘书处和太平洋共同体(SPC)在IMO综合技术合作计划(ITCP)下联合举办了主题为“核准和有效实施太平洋岛屿地区与《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OPRC)公约》以及责任和赔偿制度相关的公约”的虚拟研讨会。来自库克群岛、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斐济、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瑙鲁、纽埃、帕劳、巴布亚新几内亚、萨摩亚、所罗门群岛、汤加、图瓦卢和瓦努阿图的与会者参加了研讨会。
研讨会认识到,该区域的发展与太平洋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将“海洋环境保护”作为每个国家议程上的优先事项非常重要。该研讨会重点关注IMO关于处理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公约*,旨在确定任何损害(包括船舶事故造成的污染损害)的污染损害责任的基础和赔偿水平。对于缔约国而言,批准相关公约可以带来益处,但同时也需承担一定的国家义务,尤其是在支持责任和赔偿制度的有效和统一实施方面。对缺乏特定人力资源以及技术和科学知识的缔约国来说,履行这些义务可能是一项挑战,太平洋岛屿地区就是如此。
批准和实施IMO有关海洋环境公约的核心是纳入“预防、响应、责任和赔偿”这三大监管支柱。批准公约后,下一步方案应包括拟订实施路线图,例如,以国家行动计划和区域行动计划的形式,包括:政策和立法、机构间合作、区域安排、能力建设等。
* 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FUND)以及2003年议定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12年《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的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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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