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欢迎就新的公海协定达成里程碑式的协议,以保护公海海洋生物多样性。
3月4日,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结束第五轮协定谈判后,商定了关于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BBNJ)的新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
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Kitack Lim表示:“经过近20年的讨论和谈判,我很高兴地看到,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新文书已于3月4日星期六在纽约最后定稿。这一里程碑式的成就无疑将加强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努力,以符合《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的目标。鉴于国际海事组织的任务和专业知识,国际海事组织参与了整个谈判过程,并将继续参与新文书的实施。国际海事组织期待进一步加强与成员国、联合国大家庭和所有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合作。”
BBNJ协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s 海洋BBNJ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s 海洋遗传资源,包括利益分享问题(MGR);
s 区域管理工具(ABMT),包括海洋保护区;
s 环境影响评估(EIA);以及
s 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CB&TMT)。
在世界各大洋从事贸易的船舶必须遵守严格的环境、安全和安保规则,这些规则适用于整个航行过程。
国际海事组织的法规是通过完善的船旗国、沿海国和港口国管制制度来执行的。国际海事组织的许多措施积极有助于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包括《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和《国际压载水管理公约》(旨在防止潜在入侵水生物种的转移),以及规范海上倾倒废物的《伦敦公约》和议定书。
国际海事组织已经采取了许多保护措施,所有船舶在特别敏感海域(PSSA)内外以及在特殊区域和排放控制区都必须遵守。这些措施包括对作业排放、避开区域和其他船舶航线系统的严格规定,包括旨在使船舶远离鲸鱼繁殖地的系统。国际海事组织的《极地规则》对在北极和南极作业的船舶是强制性的。国际海事组织还发布了关于保护海洋生物免受水下船舶噪音影响的指南。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制定新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BBNJ 文书的一系列会议于2018年开始。
来源:IMO
编辑: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海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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